企業社會責任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建立良好商業運作架構,爰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防範方案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防範方案之訂定,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 行賄及收賄。
二、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宜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宜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第九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本公司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六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宜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十九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教育訓練與考核
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

檢舉制度
本公司宜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 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五、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六、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七、 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第二十四條

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五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
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二十六條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與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七條

實施
本守則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守則訂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一日經董事會通過。

禁止內線交易規定

公司已訂定「防範內線交易暨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本公司定期對現任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對新任經理人則於上任後安排教育宣導,對新任受僱人則由人事於職前訓練時予以教育宣導。

本公司明訂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並落實內部規責舉辦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包括:重大訊息之保密作業,以及內線交易形成原因、認定過程及交易實例說明,內部重大資訊範圍、保密作業、公開作業與違規處理。

本公司於每次董事會日期確定後會提醒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企業誠信經營專職單位運作及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企業誠信經營

本公司推動企業誠信經營相關宣導及執行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組成「誠信經營工作小組」,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依據各單位工作職掌及範疇確保誠信經營之落實,全力推動企業誠信經營。所有員工均應遵循「誠信經營守則」,並有向董事會報告之義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若有同仁發現有不誠信之事實,亦可透過公司公開管道提報,情節重大者不定期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督導是否依守則執行。

企業誠信經營政策執行情形

2024年執行情形如下:

1.教育訓練:開立法規、查核、風險管理、防止舞弊等訓練課程,另針對主管及同仁安排企業誠信論壇、企業舞弊風險探討之外部訓練課程。

2.法遵宣達:2024年主要宣導落實公司經營理念「專業水準、工作熱誠、執業道德」之實踐。

3.溝通管道:員工可透過多樣管道向行政管理部、各管理階層、獨立董事反映可能違反誠信經營事宜,並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統籌處理。

4.定期檢核:每年皆實施貪腐事項風險之評估,以達到有效管理及落實執行,並由稽核單位獨立稽核,2024年無發生重大貪腐事宜。

5.檢舉制度:已於公司網站述明內部或外部人員可檢舉不誠信行為之管道,除保護舉發人之身分外,稽核單位並會專案調查,2024年度無收到任何申訴案件。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摘要說明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 公司是否制定經董事會通過之誠信經營政策,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本公司已制定「誠信經營守則」及相關作業程序,將相關誠信經營政策予以明文化及制度化。
無差異
(二) 公司是否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且至少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行為之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有「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以防範左述各款不誠信行為發生。
無差異
(三) 公司是否於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前揭方案?
本公司嚴格要求員工及經理人恪遵企業倫理,秉持誠信、廉潔之企業文化,並於新進員工報到時,告知公司相關規定,若有違反將受公司相關 懲罰。且透過內部控制運作、例行性稽核等方式,以降低各類型不誠信行為之風險。
無差異

二、落實誠信經營: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摘要說明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 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誠信行為條款?
本公司以公平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且明訂員工應有保護公司智慧財產之責任,避免揭露不應揭露之資訊,並應避免與任何不誠信之廠商或客戶進行往來,若有任何異狀應隨時提報,並於往來契約中訂定誠信條款。
無差異
(二) 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由財務部負責及監督執行,並由內部稽核人員定期執行稽核,並將稽核之結果提報董事會。
無差異
(三) 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
對於所執行業務有利益衝突,為防止利益衝突,會先告知主管並主動迴避。董事會各項議案,有利益衝突時,董事皆需迴避。
無差異
(四) 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本公司已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財務報導流程及內部控制之有效性,內部稽核單位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稽核計畫,定期執行查核作業,且另視需求不定期執行專案查核,並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查核結果。
無差異
(五) 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本公司財務部為推動全體同仁宣導教育,為每年定期舉辦誠信經營教育訓練,以確保全體員工均了解負有保護公司智慧財產之責任、避免揭露不應揭露之資訊,並應避免與任何不誠信之廠商或客戶進行往來等行為,共同維持公司誠信經營之道德理念,並於新人報到時均會說明公司相關規章且要求員工簽署勞動契約,不定期於內部各種會議、以及不限形式以宣導之 方式,且於新人報到時舉行新人教育訓練,舉辦與誠信經營議題相關之內部教育訓練(含誠信經營、法規遵行、智慧財產權等課程),說明誠信經營之重要性。
無差異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摘要說明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 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對於違反誠信行為,員工可以任何形式提出檢舉。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相關事務,依辦法規定流程辦理。
無差異
(二) 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檢舉事項,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並且不得洩漏其所知悉之情事與他人。
無差異
(三) 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公司對於檢舉事項採取保密措施,以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無差異

四、加強資訊揭露: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摘要說明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定誠信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公開資訊觀測站可查詢本公司資料,並依規定於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
無差異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定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公司已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其運作及執行情形與所訂守則並無重大差異。